米兰国际体育俱乐部官网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法律顾问工作,提升依法治校水平,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常年法律顾问,每个聘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条 学校依托法学专业所在的学院(以下简称为“学院”)成立法律顾问组,由学院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和考核,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定专人承担与法律顾问相关的事务。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以下法律事务:
(一)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二)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学校重大事项的法律文书;
(三)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事务;
(四)参与处理学校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及学校对外谈判;
(五)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
(六)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七)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根据学校需要提供书面意见,包括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等。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把握中国特色法治理论;
(二)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
(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四)校内法律顾问组成员应具有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事法律教学、研究5年以上;
(五)校外法律顾问组成员应具有5年及以上律师执业经验;
(六)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教学与管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由学院根据本办法第六条,面向校内外遴选推荐法律顾问人选,原则上以校内教师为主,总人数不超过10位,候选人应涵盖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服务领域;
(二)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学院和学校办公室共同提交的法律顾问推荐人选,明确法律顾问组组长一名;
(三)人事处代表学校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学校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撤销、吊销律师资格的;
(三)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五)受到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其它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取得劳动报酬权利;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对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对于学校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有权拒绝办理;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忠实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有损学校权益或形象的活动;
(二)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无权超越学校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学校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
(四)不得在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学校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考核和保障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组应建立严格的工作程序规则和顾问档案制度,每年编制法律事务工作报告并提交学院和学校办公室,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法律顾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并下达到学院,专款专用,由学院根据法律顾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分配。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根据学校个案需求参与仲裁、诉讼的代理费用,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参与学校诉讼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由校内涉案单位承担,按学校相关办法予以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接受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对法律顾问在法律事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疏漏,可随时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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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