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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米兰国际体育俱乐部官网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采购与招标中心   发布时间: 2022-03-15   信息员:   浏览次数: 378

关于印发《米兰国际体育俱乐部官网采购招标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米兰国际体育俱乐部官网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2022年第3次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米兰国际体育俱乐部官网

                                                  关于印发《米兰国际体育俱乐部官网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2022年3月9日

米兰国际体育俱乐部官网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招标工作,完善采购招标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属于规定采购招标范围和金额标准的项目,必须通过采购招标的法定程序选择供应商和承担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招标的计划和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履行审批手续,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学校采购招标工作实行管采(招)分离机制,不断推进采购招标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采购招标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程序、规范运作、责任到人的有效监管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采购招标工作实行“管采(招)分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权明晰”的原则,并根据职责分工承担主体责任。

第九条学校成立“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党政办公室、武装部(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审计处、科教基地管理中心、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管理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采购招标工作。

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

第十条 校领导小组下设六个专项工作小组,研究受理范围内的采购招标工作,由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

第十一条 各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及受理范围具体如下:

(一)服务保障项目工作小组

成员单位:国资处、党政办、后勤处、武装部(保卫处)、计财处、审计处、资产经营公司、信息中心及校内相关单位。

受理范围:物业、安保、交通、医疗、会务、会展、评审、审计、会计、法律等服务保障等项目。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小组

成员单位:国资处、信息中心、图书馆、计财处、审计处、后勤处、武装部(保卫处)及校内相关单位。

受理范围: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专利、数据库等及相关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服务、信息化运维与外包服务、网络建设等项目。

(三)教学服务项目工作小组

成员单位:国资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计财处、审计处、后勤处、武装部(保卫处)、信息中心、科教基地管理中心及校内相关单位。

受理范围:各类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出版、教材供应、在线课程建设、慕课制作、虚拟仿真课程设计与校外课程平台运营服务、教学试验材料等各类维持正常教学所需的货物与服务等项目。

(四)科研服务项目工作小组

成员单位:国资处、科技处(社科处)、新农院、发规处、教工部、计财处、审计处、后勤处、武装部(保卫处)、科教基地管理中心及校内相关单位。

受理范围:各类科研实验室建设,科研项目涉及的所有科研仪器设备及维保、科研试验材料、家具、其他货物及相关服务等。

(五)基建修缮项目工作小组

成员单位:国资处、基建处、武装部(保卫处)、计财处、审计处、后勤处及校内相关单位。

受理范围: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工程等及工程相关的服务。

(六)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小组

成员单位:国资处、计财处、审计处、后勤处、武装部(保卫处)、资产经营公司及校内相关单位。

受理范围:无形资产评估与交易服务、校内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招标等。

第十二条 采招办负责校级采购招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拟定学校采购招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工作实施细则。

(三)审查校内各二级单位提交的采购招标申请及相关资料。 

(四)负责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核工作。

(五)负责采购招标项目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

(六)负责处理采购招标工作中的质疑投诉举报。

(七)负责采购招标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八)负责采购招标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九)负责对校内各二级单位采购招标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十)完成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第十三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称二级单位工作小组),是各二级单位开展采购招标活动的主体,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招标项目市场调研、预算申报和立项申请。

(二)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采购招标申请、采购招标文件确认、用户评审代表(业主专家)委派、采购招标结果确认、合同起草与审核。

(三)协助采购招标项目相关质疑投诉的处理。

(四)负责采购招标合同的及时签订、履约、验收。

(五)负责采购招标项目合同款项的支付。

(六)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

(七)负责采购招标档案管理。

第三章  采购招标方式与适用条件

第十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

货物服务采购方式与适用条件: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适用条件: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竞争性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适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适用条件: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适用条件: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至少三家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适用条件: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七)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需要多频次、小额度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从符合框架协议采购要求的入围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适用条件: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2.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同一品目或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自身需要多频次采购且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不确定,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多家供应商承接有利于项目实施和提高项目绩效的;3.确定多家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公共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对于金额较小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网上竞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主要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工程招标方式与适用条件: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适用条件: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2.本单位认为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适用条件: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2.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其他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特殊情况下的直接发包。

第十八条 采购招标方式选用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经上级采购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招标项目主要类型

第十九条 我校采购招标项目主要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货物服务类

1.列入《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1)网上超市与《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相同的品目,应当通过网上超市实施采购。

(2)无法通过网上超市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2.未列入《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通过以下方式采购:

1)网上超市与《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不同的品目,可以通过网上超市进行采购。

2)未达到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适用最低价选择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原则上采用网上竞价方式。

3)未达到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不适用最低价选择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经校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或会签批准后,可以采用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组织采购。

4)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如遇特殊情形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建修缮类

1.单项招标控制价不足3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单项服务费不足5万元的与工程相关的设计、造价、监理服务,由二级单位从通过学校公开招标比选的单位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承担单位。

单项招标控制价不足30万元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工程,由基建修缮工作小组审核后报校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承担单位。

单项服务费不足5万元的其他工程服务,由二级单位工作小组通过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并形成会议纪要。

2.单项招标控制价30万元以上不足40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以及单项服务费5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由基建修缮工作小组组织招标确定承担单位。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工程和其他工程服务,由基建修缮工作小组审核后报校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承担单位。

3.单项招标控制价40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以及单项服务费1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三)出租出借类

1.对内服务保障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由校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小组拟定招标实施方案,报校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学校会议研究确定后自行组织招标工作。

2.对外服务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由校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小组拟定招标实施方案,报校领导小组审定,经学校会议研究确定并向上级部门报批报备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

(四)常规事务类

预算不足5万元的《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外的零星采购项目,如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低值易耗易损品、维修备品备件、办公家具文具、宣传印刷品、常用实验试剂耗材、委托测试服务、危化品处置、网络软硬件建设等货物服务项目,由校内各二级单位工作小组自行组织采购。

(五)突发应急类

各类突发性的应急抢险、应急抢修、应急防灾减灾和应急防疫项目等,校内各二级单位应在事发当时口头向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后先行组织实施,并在口头报告后7天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采招办,由校领导小组通过会议形式确认。

其他紧急特殊项目需经校级会议研究确定项目实施方式。

第二十条 单项50万以上的采购招标项目,20万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各类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以及校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的项目,由校领导小组提交研究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货物服务类项目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货物服务类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编制采购预算。校内各二级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做好年度采购招标项目的归集和实施计划报学校审批。

(二)明确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三)提交采购申请。校内各单位将经过经费负责人签署意见的采购申请及相关资料,原则上应提前两个月报送采招办。

(四)采购意向公开。采招办对收到的采购申请按相关规定进行意向公开,原则上采购意向公开30日后发布采购公告。

(五)工作小组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采招办组织专项工作小组按相关规定审核校内各二级单位报送的采购申请,并提交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六)编制采购文件。经研究同意后,采招办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七)确认采购文件。校内各二级单位确认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未经校内各二级单位确认签字的,不能发布采购公告。

(八)发布采购公告。采招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

(九)开标、评标与定标。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采招办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和结果公示等工作。

  第六章  基建修缮类项目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 基建修缮类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立项程序

各类基建修缮项目要认真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如项目论证、经费落实、立项审批等),严格按照学校决策程序提交项目立项审批。

(二)设计(监理)招标程序

校内各二级单位需要委托设计(监理)单位的,按以下分类执行:

1.校内二级单位向采招办提交工程设计(监理)招标申请,从学校设计(监理)单位库中抽取确定设计(监理)单位。

2.对设计(监理)资质等有特殊要求的,二级单位向采招办提交工程设计(监理)招标申请,采招办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确定设计(监理)单位。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

1.估算价不足5万元的工程,由二级单位工作小组从通过学校公开招标比选的造价单位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造价单位,由造价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无需送采招办审核。

2.估算价5万元以上不足400万元的工程,由二级单位工作小组从通过学校公开招标比选的造价单位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造价单位,由造价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并送采招办审核。

3.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二级单位工作小组和采招办各自从通过学校公开招标比选的造价单位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造价单位,由两家造价单位背靠背同时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亦编亦审工作。

(四)施工单位确认和招标事宜

1.招标控制价不足30万元的工程,由二级单位工作小组从通过学校公开招标比选的施工单位库中抽取确定施工单位。

2.招标控制价3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以下程序执行:

1)招标申请。二级单位向采招办提交工程施工招标申请,并提供工程立项审批、工程承诺、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2)工作小组审核。采招办组织基建修缮工作小组审核校内二级单位报送的招标申请。

3)领导小组审定。基建修缮工作小组提请校领导小组对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方式等事项进行审定。

4)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采招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申请、工程招标控制价等编制招标文件,采招办和二级单位共同审核确认招标文件。

5)挂标。校内组织招标的项目,在学校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日历天;校外招标的项目,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6)开标、评标。校内组织招标的项目,由采招办组织基建修缮工作小组开展开标评标相关工作;校外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采招办、二级单位须派人参加开标、评标会议。

7)公示、定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对中标人授予中标通知书。校内组织招标的项目,在学校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校外招标的项目,公告事项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出租出借类项目实施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项目申请。相关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原则上需在资产拟出租出借或出租出借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国资处提出出租出借申请。

(二)制定实施方案。国资处(采招办)协同相关资产管理使用部门,研究制定具体项目的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

(三)分级研究审定。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小组审核出租出借实施方案,报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再报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组织招租工作。校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集中或者分批次进行招标。对内服务保障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对外服务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特殊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按照学校确定的实施方案组织招租。

第八章  常规事务类项目实施程序

第二十四条 预算不足5万元的《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外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原则上由校内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一)单项或批量不足0.5万元的,可以直接选定供货商,由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人或经费负责人签批后予以报销。

(二)单项或批量0.5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采购项目,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项目立项均需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室)务会议研究决定。

2.严格执行询价程序,二级单位工作小组可根据采购需求开展市场询价,询价不得少于三家,且必须为不同法人主体、不相关联的市场经营主体。

3.有关设备、家具及低值易耗品需按规定办理资产入库。

4.2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必须按学校规定签订合同或协议。  

5.校内各二级单位指定专人做好自行采购项目的会议纪要、询价资料等保管工作;二级单位纪委(纪检委员)对自行采购项目进行监督。

第九章  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入库、付款和文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凡属学校采购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招标结果签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等及时签订合同。2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均应签订合同或协议,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均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按照合同审批流程提交审签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缴纳履约保证金(特殊项目不需要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签订合同后因中标人原因无法履约的,可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时,原则上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应与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必须一致。

第二十九条 单台件不足30万元、批量金额不足80万元的货物采购项目,由校内各二级单位工作小组及时组织验收;单台件30万元以上、批量金额8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校内各二级单位工作小组及时组织预验收,并提交校领导小组验收,校领导小组可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验收,专家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即为校领导小组的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服务类项目的验收,由校内各二级单位工作小组根据采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要求,以履约考评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不足30万的基建修缮类项目,由校内各二级单位工作小组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自行组织工程验收;招标控制价3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类项目,由校内各二级单位工作小组组织工程预验收后,由基建处、武装部等部门组织复验,提交校领导小组组织校级验收,校领导小组可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验收,专家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即为校领导小组的验收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入库。达到固定资产入库条件的项目需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三条 付款。校内各单位必须在保证资金安全、货真价实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做好款项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保留项目采购招标全过程包括项目调研、项目论证、立项申请、采购招标公告、采购招标文件、中标文件、询价文件、合同协议、验收单等完整文件资料;采招办负责采购招标环节相关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并归档管理,以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上材料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校内各二级单位将一个预算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积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所有参与采购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采购招标事项及时按规定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与采购招标及验收工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必须主动回避。

第三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1+X”监督机制要求,做好学校采购招标领域的监督检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加强再监督再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境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采购招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校的重大利益。

第四十二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货物服务、基建修缮、出租出借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米兰国际体育俱乐部官网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及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米兰国际体育俱乐部官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米兰国际体育俱乐部官网国有资产出租审批和招标管理实施办法》(闽农林大国资〔2018〕1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校内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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